《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明确了我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目标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快科学立法、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而为推动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实现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需要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一是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各级党委的组织领导能力,将党的领导落实到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各个环节。二是要完善规划体系。进一步强化本规划纲要对全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统领作用,各地要结合具体情况,调整完善市州规划,落实底线管控要求,完善支撑体系。三是要建立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动态检测与评估,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评价,根据需要调整规划实施重点、政策举措及保障机制。四是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快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五共”工作方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城乡社会治理体系。
二、强化实现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的法治实施重点
强化实现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的法治实施重点在于,加强制度有效供给、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提升法律服务质效,完善四化同步发展支撑体系的推动机制。一是要建立全省统筹、上下联动的协调机制。强化省级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省直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高支撑体系建设要素的法治保障力度。二是要加强实施法治评估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群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城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机制建设。统筹司法行政各方力量,组建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工作专班,建立定期报告及通报制度,确保执法监督力量到位。三是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将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落到实处。加快构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城乡社会治理体系,促进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扎实推进。
三、强化实现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的法治保障措施
一是加快流域综合治理的地方立法,为四化同步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各地市州要完善流域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探索跨区域、跨部门河流治理的联合执法模式和规范。二是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的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效。要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水平,不断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点围绕流域生态保护涉及的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检查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三是积极构建流域综合治理司法保护新格局。坚持从长江流域治理的整体性出发,推动案件集中管辖,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司法机关要围绕长江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等突出问题,部署展开专项司法行动,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协同治理。四是加强规划宣传普及,推进信息公开,增强公众对规划的认识和了解。将流域治理的政策法规作为普法重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作用,以及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促进各级各类规划的有效实施。